男方为本市户口,女方为外省市户口,子女拟随父在京入户的。
1. 夫妻双方有效《居民身份证》(正反面)及复印件
2. 结婚证及复印件,再婚者持离婚证、离婚协议书,“离婚协议书”是从民政部门或档案馆复印查档并加盖相应公章。
3. 夫妻双方户口本及复印件(首页、本人页);如户口本上登记的“婚姻状况”与本人现婚姻状况不一致,要求去户籍部门办理变更手续。
4. 带《生育服务证》到昌平计生委学习(每周六上午8点)。
5. 男方到存档处盖章;经办人签字。
6. 女方户籍地乡(镇)、村(居)委会两级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,需注明经办人、电话。
7. 夫妻双方要求生育子女的申请。
8. 如没在户籍地居住,由现居住地村(居)出具婚育证明。
9. 如户口是新迁入的,由原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和未办理《生育服务证》的证明。